索 引 號 | LY00302-2300-2022-00002 | 主題分類 | 應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
發布機構 | 綜合辦公室 | 文 號 | 龍高新辦規〔2022〕1號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2-02-18 | ||
標 題: | 關于印發龍巖高新區(經開區)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
各局(辦、部),中心,經發集團:
現將《龍巖高新區(經開區)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龍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辦公室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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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高新區(經開區)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服務企業工作,依法依規、及時有效解決企業發展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推進企業服務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是指區內注冊并在區內生產經營的企業。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方面的問題,不納入企業困難問題受理范疇。
第三條 企業反映困難問題的收集和辦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成立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由區分管領導任組長,經濟發展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經濟發展局,辦公室主任由經濟發展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負責開展企業反映困難問題的收集、整理和交辦、督辦等工作。
第五條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渠道反映和提出困難問題或者投訴請求:
1.需市級協調解決的問題可通過市黨政主要領導服務企業接待日活動,由區內職能相關部門報送至市級對應主管部門(此類問題須經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同意后上報,反映的問題為難度較大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的問題,或涉及多個市直部門,需市級統籌協調的重大問題)。
2.通過“千名干部掛千企”幫扶服務活動,向各掛鉤干部反映需協調解決的問題。
3.通過龍巖市“政企直通車”平臺、區“e企幫”企業服務平臺反映重點難點問題。
4.通過各部門反映重點難點問題。
5.通過來信來訪方式反映重點難點問題。
6.通過其他有效渠道反映重點難點問題。
第六條 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企業反映的困難問題時,第一時間與企業核實反映問題的詳細情況,摸清企業訴求,填寫《企業反映困難問題登記單》,根據政策執行、合同履行、用地審批、用電保障、融資服務、人才服務、招工用工、項目推動、軟環境建設等分類建立問題臺賬,按交辦程序辦理。對企業反映提出的咨詢類問題,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轉交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答復。
第七條 企業困難問題交辦審批和流程:
1.受理登記。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種渠道報來的企業困難問題,結合辦理職責,擬定《企業反映困難問題交辦單》。
2.審批交辦。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企業反映困難問題交辦單》呈報領導審批后,立即交承辦部門辦理。對情況清楚,只需1個部門辦理的問題,由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批后交辦;對涉及多個部門、情況比較復雜的重大問題,由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副組長審批后交辦;需提交市級協調解決的困難問題經黨工委、管委會研究后由經發局匯總上報市工信局。
第八條 原則上,一個困難問題由一個單位牽頭承辦,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按照業務歸口,確定牽頭承辦部門,其他部門為配合辦理部門。
第九條 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辦理企業困難問題交辦過程中,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召開協調推進會,各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必要時,可報送分管領導牽頭協調。
第十條 牽頭承辦部門負責人為問題辦理第一責任人,對承辦問題的解決負總責。牽頭承辦部門、配合部門要協調聯動,明確負責辦理的分管領導、具體經辦人員,細化辦理措施,按時保質辦結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對能夠即時辦理的事項,牽頭承辦部門應在收到交辦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答復;對不能夠立即辦理的事項,應于5個工作日內先答復核實情況、解決的措施,并適時答復協調事項最新進展情況;對因法律法規、政策限制或其他因素,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向企業做好說明和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牽頭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把辦理情況答復企業,同時把辦理結果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報送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結果需用 A、B、C三類標注,其中:A類為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B類為正在解決,C類為因法律法規、政策限制或其他因素,一時難以解決。
第十三條 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辦理時限要求,采取電話回詢、現場走訪等形式,逐一對交辦問題的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滿意度進行跟蹤問效,實行按單銷號。對按時完成、企業滿意的,逐個銷號;對未按時辦結的困難問題,及時發函督辦;對問題辦理不徹底、答復不規范、企業不滿意的,實行專項督辦。
第十四條 問題交辦過程中不服從調度、久拖不辦、敷衍塞責的部門負責人和負責經辦人,由區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通報;對交辦問題弄虛作假、失密泄密,造成惡劣影響或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附件:1.企業困難問題填報單
2.企業反映困難問題登記單
3.企業反映困難問題交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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